省公安厅提示:10类活动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

25.10.2016  18:10

大案频发、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已成为非法集资的新特点。10月24日,省公安厅发布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安全提示,根据警方掌握的最新数据,10种活动可能成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广大百姓务必擦亮双眼避免上当。

警方介绍,尽管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披着各式“马甲”,但万变不离其宗。从手法而言,无外乎画饼、造势、吸金,即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等,让投资者一步步落入陷阱,不能自拔。从目前警方办理的几起“非法集资”案件看,均是先编造所谓的“投资故事”,再许诺高回报。此外,从近年来的一些案件看,犯罪团伙实施作案的目标群体多为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中老年群体。

警方表示,为避免公众上当受骗,警方根据最新案件信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出10类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情形,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此外,警方也提醒广大公众,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全面了解产品信息,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如果一时无法判断,可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并可参考以下提示: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利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通过查询工商、税务等相关资料,看主体身份是否合法、真实;如遇到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对亲朋好友推荐的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审慎决策,防止自己成为“下线”。

10类活动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保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 利用民间“”“”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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