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接地气” 经营者和市民为立法提建议
9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座谈会。除了人大与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出席会议外,本次座谈会最大的亮点是邀请小作坊、小摊贩的经营者与广州、珠海等地的市民代表到会,就有关问题与人大、政府开展“面对面”交流,使立法征求民意更加“接地气”。
“从经营者和市民的角度发表一些意见,进行互动式的讨论,在互动、交锋过程中,可以更全面地增强条文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将小作坊生产加工和小摊贩经营规范起来。”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员金正佳对受邀到会的小作坊、小摊贩从业者表示,“不要有顾虑,积极发表意见,谈谈现在的条文规范,符不符合实际情况?还有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哪些需求与困难,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本次座谈会最大的亮点是邀请小作坊、小摊贩的经营者与广州、珠海等地的市民代表到会,就有关问题与人大、政府开展“面对面”交流,使立法征求民意更加“接地气”。
关于定义设定
建议以风险程度来划分
对于本条例立法中需要考虑的实际问题,小作坊生产加工和小摊贩经营的从业者与市民代表最有发言权。在东莞从事腐竹生产加工的黄柏森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不太认同,“不是所有小作坊的工艺技术都简单,有些食品是传统工艺,往往并不简单,生产过程中对工艺、卫生等方面要求都很严格。”
针对从业人员这个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和林接过“话茬”,“食品小作坊、摊贩的定义还要进一步斟酌,此外,对于食品小作坊关于“传统”这个定义也需要考虑,现在部分经过创新出来的“非传统”食品也是通过小作坊生产加工,不能排除在监督管理的范围之外。”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徐嵩建议,在定义里要突出风险管理的划分标准,不要以从业人员多少,或生产工艺是否简单等这些标准来划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来划分。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比较低的可采用登记证的制度来管理;对于风险程度比较高,或生产规模较大,销量较多,应当指引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
小摊贩监管
应限制经营规模
市民代表杨江华表示,草案修改稿的监管比较着重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小摊贩的监管着墨相对少些,而目前小摊贩的监管比小作坊更加困难,乱摆卖可能会引起治安问题,小作坊与小摊贩的监管应同等重视。针对草案修改稿中关于小摊贩摆卖区域指定要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的规定,杨江华建议,摊贩摆卖需征得当地户籍居民以及商铺50%以上的书面同意。
与小摊贩打了十年交道的广州市城管委科长窦勇表示,流动摊贩的经营,如果没有适当的条件限制,易进易出,本地将不可能容纳全国各地来的流动摊贩。“在设定条件与资格时,应对户籍有所限制,优先照顾本地居民,本省居民,然后有条件的话可以吸纳一些外省的人口。”
“现在经常是一方面工厂招不到工,一方面大量流动摊贩出现在街头,每年都会有不断的循环。”窦勇说,政策导向一定要把握好这个问题,在经营的规模上也应该有所限制,经营流动摊贩,可以养家糊口,但如果想发财致富,必须要在政策引导下去租档口来入市经营,否则越来越多人从事流动摊贩,社会秩序可能会乱套。”
窦勇还建议,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类似于驾照的管理积分制度,或者是扣分制度,一年给一个摊贩,一个小作坊多少分,违反法规扣几分,分扣完了,就有相应的惩处措施,有一个更刚性的标准,职能部门都好操作,经营者也便于遵守。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