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17种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可拨12358监督举报
12月22日,太原市物价局发布《提醒劝诫函》,列出经营单位的17种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各经营单位提出提醒劝诫。消费者若发现经营单位出现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监督、举报。
根据《提醒劝诫函》,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太原市物价局要求,经营者应该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的价格,并保持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应当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记者 王芳 许晶晶 实习生段亚鹏)
○17种价格违法行为
●不明码标价的;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销售商品所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与实际产品包装所示或产品说明不符的;
●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从无比较的;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谎称销售价格高于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