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盗伐国有林 赔了夫人又折兵
19.01.2016 11:07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1月19日讯(谷明辉)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便构成犯罪,不仅要入刑,还会被处罚金。近日,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赵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5年8月初,被告人赵某独自一人携带斧头、锯子到闻喜县石门乡一国有林地内砍伐林木,并准备将砍伐的林木当柴禾出售。直至8月9日,赵某在砍伐林木时被中条山林局石门林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赵某共砍伐小叶朴、君迁子等林木112株,材积共3.7982立方米,折合蓄积5.0642立方米。后被告人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积极向中条山林局石门林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责任编辑:武文静本文来源: 法院
19.01.201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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