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25.03.2015 18:06
本文来源: 科技厅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
业务类 |
1.国家科委《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93]060号); 2.《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晋科工发[2005]69号) |
本省区域内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内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或山西省各项重点科技计划,拥有较好的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拥有可供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和专利。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须有3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工程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 2、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并有10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 3、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必须是在此之前已经建立有研究开发中心的单位。 4、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省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4%。 5、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
1、《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 2、《山西省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所属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
受理----专家论证----审定----批准----文件下发---资料归档 |
每年7月10日-7月20日集中受理 |
不收费 |
认定文件 |
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
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科技大楼609/613房间 030001 |
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天办理 |
0351-4021797,4048940 |
下载 |
未开通网上申报 |
0351-4044947 4041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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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2015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