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体系
本报讯(记者 张婷)9月1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省政府近日实施了《山西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标志着我省正式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机制和政府性债务闭环管理的政策体系。
近年来,我省着力深化政府债务管理改革,健全限额、预算、预警等全链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预案》的出台,不仅是贯彻落实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我省着力深化政府债务管理改革、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形成限额管理、债券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全链条”闭环管理的政策体系,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债务管理水平。
《预案》要求,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市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省政府领导,相关市县协商办理。县级以上政府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和预防,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一旦发生突发债务风险事件,快速响应,妥善处置。同时,在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按照风险事件的类别,分类施策。
《预案》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发生一般等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预案》还设立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