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疫情防控办发布通告 履行公民义务 承担社会责任

30.12.2021  11:50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进一步强化公民法律意识,依据《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提示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作出相应规范。

  一、承担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五、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防控疫情,需要每一名公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合力筑牢疫情防控防线,为全方位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健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