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10.06.2014  19:32
  1.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七、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否可以抵扣委托加工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如何适用消费税税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5.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的销售额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
  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6.一般情况下,应税消费品在何时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7.消费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8.自产自用的消费品如何计算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9.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五条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0.委托个人加工的消费税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1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如何征收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二条规定:“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2.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权限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13.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时销售数量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14.计算消费税销售额时是否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