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作者:张旭
【摘要】: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互联网发展的世纪,虚拟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主体,它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及时、共享等特性为普通人获取各种信息提供了一个非常方便的环境,可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垃圾的不实之言。网络谣言,作为网络中最为典型的毒瘤,存在于虚拟世界,却对我们的现实世界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很多情况下,它严重侵犯公民的诸多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与此同时,网络谣言也在不断的损害公共利益,甚至,许多危害极大的网络谣言已经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关键词】:网络谣言 ; 危害 ;规制
一、网络谣言概述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所谓谣言,通常认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消息或指一种缺乏事实依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鲜花、传闻或舆论。网络谣言,本质上属于谣言的一种,只是传播渠道有别于传统的谣言,通常认为是指通过电子邮箱、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网络介质而传播的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的的不实内容。网络谣言通过网络这个特殊的渠道传播,因为网络的特性使得网络谣言侵害到各方的利益。
(一)网络谣言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虚假的网络谣言最直接的损害就是对个人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可这种言论自由是不允许被部分人过度的滥用,这种言论自由却是有前提的,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1],即使号称世界上最为民主的美国,它也绝对不会允许网络言论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
以不实的言论恶意攻击和诽谤某国家领导人或社会上的名人,这是对个人名誉权利的严重侵害,这种损害,不仅是物质层面上的损害,更多是无法挽回的精神损害。这种事情的发生也不在少数,各个国家都会有着许多众所周知的事情,在韩国,每年都存在的众多为谣言所不堪的自杀者,其中以著名演员崔真实的自杀事件最为轰动。韩国的著名演员崔真实,因为陷入高利贷的网络谣言之中,承受不了整个社会众人对她的质疑,最终走上一条极端的道路。
由此可见,虚假的网络谣言传播的影响,对个人的身体和精神损害到底会造成多么大的危害,足以引起任何人的重视。
(二)网络谣言会引发社会的恐慌
网络谣言的传播,首先影响的是个人,而更严重一点的可能会引发民众恐慌。尤其是当今社会敏感话题之上,影响更是恶劣。
2010年,山西地震谣言就曾经使得山西数百万群众凌晨走上街头,为的就是“躲避地震”。2009年2月14号,河南一农民心血来潮,以中国移动和国家地震局的名义,向他的朋友发布本地即将发生7.5级大地震的不实消息,而这个消息通过网络与短信疯狂的向着各地传播,造成巨大的恐慌,对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不良影响,而作为当事人的曹生,也因此获刑一年。
(三)网络谣言会危害政府的权威性
行政法的作用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网络谣言直接危害的对象正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在网络谣言之前,政府需要提高警惕,网络谣言就具有这样严重的破坏力。 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网络谣言随之而起,秦火火在其微博上传播不实言论称,看到有人说,在这次事故中,对中国人和外国人的赔偿金额不一样,于是他编造一条信息说,针对铁路事故的赔偿,意大利人要远远高于中国人,向意大利乘客赔偿了3000万欧元。这一同人不同命的说法,在其微博发出之后,疯狂的被的转发了2万多次,并且这种网络谣言从虚拟网络直接走向现实世界,许多人都接收到这一错误的网络谣言信息,这对当时的政府以及铁路部门,在公众面前的形象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权威性。
二、我国在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网络谣言在民法的规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之中,对于网络谣言规制的法律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已经明确规定,存在确定的法律条文。已经存在了明确的法律条文,可实际上,在实施救济的过程中,并非有太多的显著效果,从这一法律条文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的出,网络谣言的受害者想要得到救济,并非是简单的事情,在《民事诉讼法》中,想要得到救济,就必须要明确的承担着,即原告,可实际上,网络谣言的来源者很难查询,而为数众多传播者又不能作为案件的被告,这就导致真正因为谣言而遭受损失的人,寻找不到最初的造谣者,而只能默默的承受着因为网络谣言而遭受伤害。
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标准过于笼统,在实践的中往往是难以操作的[3],而这一基本的原则使得网络谣言的受害者在实际的受害过程之中,无法真正的得到保护,因为他们自身也很难寻找到最初的造谣者,这样也只能最终导致案件的不了了之,只能让真正的招摇之人逍遥法外,而没有任何办法。
(二)网络谣言在行政法的规制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日,500元以下罚款。《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谣言的,依法予以处罚。实际上极少数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造谣者,大多也只是给予治安拘留或罚款,这显然不足以震慑造谣者。
(三)网络谣言在刑法上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招摇与传播虚假信息的条款很多,其中第105条第二款、第181条、第221条、第246条、第291条都做出具体规定,可这些规定都没有规定到具体的网络谣言方面,因此在实际的量刑、裁定方面,都让司法审判机关相当的为难。
现行的刑法,也根本无法适用于现在网络谣言的特性,于是,两院关于互联网诽谤与谣言的解释由此诞生。诸多明确性的刑法补充条文,明确的提到网络中的诽谤罪同样属于网络犯罪,这对于打击网络谣言方面可谓是走出关键的一步,对以后的网络谣言定刑量罪有着重要的参考依据。
三、对网络谣言加强法律规制的一些建议
(一)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加强专门立法工作
因为网络谣言传播的快速,而网络用户整体的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更加困难,加强必要普法宣传活动,让普通公民能够充分的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危害,是十分要必要的,将法制的理念传播到普通公民的思想意识中,让普通公民,尤其是活跃于网络中的网民,将知法、守法当成一种习惯。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也是一种长期而繁杂的工作,需要诸多相关部门共同去配合完成,尤其是一些基层的法律部门,更需要起到带头作用,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深入到信息网络化的世界中。
除了必要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相关法律工作建设也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针对现在网络谣言出现的问题与特点,专门的进行立法活动,将网络谣言的规制,从普法宣传教育方面,提升到立法层次之上。立法应遵循宪法原则,是当今各国立法最基本的准则[5]。从立法之上,将网络谣言范围性的规制到立法体制之中,包括网络谣言的概念、范围、危害,以及相关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用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后遇到相关的网络谣言发生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
(二)完善造谣、传谣行为的刑事责任制度,提高法定刑
鉴于网络谣言传播快,即使及时辟谣也可能难以避免其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建议采取“醉驾入刑”的思路,强化处罚力度,构建对造谣者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网络造谣者的法律威慑。一是修改《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取消“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限定,对所有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谣言均设定刑事责任,以填补造谣者刑事责任的空白。二是提高利用网络谣言进行诽谤犯罪的法定刑,建议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对于诽谤罪,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可以从散布谣言行为动机、传播范围、行为后果等方面考虑,如造成死伤结果、巨大经济损失或企业破产、社会恐慌、引起群体性事件等。
(三)完善诉讼制度,允许谣言受害人根据造谣者、传谣者的注册账号先行起诉
鉴于网络的匿名性造成受害人难以自行查明造谣者、传谣者的真实身份,从而无法正常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追究造谣者、传谣者的法律责任,建议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第4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做扩大解释,即“有明确的网络注册账号”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或被告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而言,受害人可以对匿名造谣者按照“网名”先起诉,待立案后通过法院职权查明造谣者、传谣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此就极大地便利了谣言受害人寻求民事、刑事救济,对造谣者、传谣者也能起到切实的阻吓效果,而不是一味地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56.
[2]曾宪义,王利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9.
[3]郑赫南,吕卫红.网络侵权如何规制、专家会诊草案专条[N].北京:检察日报,2009-12-07.
[4]湛中乐,高俊杰.论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J].江苏:江海学刊,2014,(01):26.
[5]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35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