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中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05.12.2016  21:04

11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作的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共有21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中期报告,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授权决定,注重顶层设计,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使这项制度的优越性逐步显现,受到社会普遍认同和肯定。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积极摸排案件线索,严格落实诉前程序,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初步成效。出席人员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全面评估试点成效,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确保试点任务圆满完成,依法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职能特点的公益诉讼制度。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一年多来13个试点省(区、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起的公益诉讼仅有42件。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提起公益诉讼的力度,提供足够数量的典型性、代表性“样本”,为准确把握公益诉讼活动规律、全面推行公益诉讼制度积累实践经验。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范围,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推动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将保护传统村落、民俗文化村寨等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侵权案件,经过诉前程序仍未整改到位的,要敢于啃“硬骨头”,逐案深入分析,及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主动履行保护公益的职责,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有效解决。规范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增加督促和说理内容,并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及时组织回访、加强跟踪问效。有的出席人员指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不现实,建议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行政机关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负责提供该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等相关证据。一些出席人员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针对有的地方对试点工作不配合、办案阻力较大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机制,就职责定位、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达成共识,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形成保护公共利益的整体合力。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面对公益诉讼这项改革,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检察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的问题也更加突出。建议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通过专题研讨、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系统培训,提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增加招录理论水平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充实公益诉讼一线办案力量,保证人员配备、能力素质与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相适应。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虽然对试点案件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作出规范,但仍过于原则和宽泛。应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统筹研究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深化公益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职能定位、诉讼地位,以及公益诉讼调查手段、证据规则、调解适用、赔偿归属等问题,抓紧研究论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一批具有参考价值的成果,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