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 2015年项目施工18标合同
汾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
2015年项目施工18标
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FHGQJSXJ-JZ-TJ-20(2015)
(1)协议书
山西省汾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部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合同协议书
山西省汾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汾河灌区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2015年项目,已接受山东省水利工程局(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汾河灌区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2015年项目施工18标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履约保函;
(3)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作出的澄清或说明;
(4)招标文件补遗、答疑及通知;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经理廉政承诺书;
(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佰零贰万捌仟壹佰伍拾玖元(¥6028159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李光市;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李涛。
5.工程质量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优良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伍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手人:经手人:
地址:山西省祁县新建南路85号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12号
电话:0354-5226857电话:18866151385
传真:0354-5222397传真:0531-86974513
邮政编码:030900邮政编码:250013
开户银行:祁县建行开户银行:农行济南市和平支行
帐号:1400170740805001213帐号:15810104000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