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五大类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06.08.2016  12:37

记者5日了解到,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作出安排。10月1日起,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放开竞争性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我省将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以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为主。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外,均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管好垄断性收费

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涉及五大类: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

上述停车收费,需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定价办法和程序,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组织有关方面讨论论证,必要时也可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定价部门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推行差别化收费

我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同时,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保护消费者权益

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随意圈地、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等违规经营行为。

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收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探索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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