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有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

10.06.2015  11:49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我市于6月4日出台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城市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合作的操作模式有三种。第一,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第二,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补贴部分资金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第三,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