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法院已查封 非法变卖受惩处

20.09.2016  19:09

本网讯(张晓伟)非法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必受法律惩处。近日,交口县人民法院对交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单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系吕梁鑫欣源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欣源科工贸公司”)董事长,该厂同内蒙古杭锦后旗誉诚育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诚育苗公司”)存在购销合同纠纷。2012年10月15日,誉诚育苗公司向交口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月17日,交口法院依法裁定查封鑫欣源科工贸公司价值42万元的番茄酱产品。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依法查封的番茄酱擅自变卖。2013年4月15日,交口法院就该事实向交口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同年10月23日决定立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誉诚育苗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鑫欣源科工贸公司一次性给付誉诚育苗公司欠款42万元。誉诚育苗公司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同意从轻、减轻或免除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鑫欣源科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法院将该公司的番茄酱查封后,非法予以变卖,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已主动向誉诚育苗公司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得到该公司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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