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审查后方可执行

29.04.2016  12:03

      4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今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才可执行。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记者 张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