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7月1日启用

01.07.2014  11:42

我省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7月1日启用

  6月29日,记者从省国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统一要求,7月1日起,我省将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版发票对票面内容作出了部分调整,旧版发票于2015年1月1日停止使用。

  据了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整内容有: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等。

  此外,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

  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旨在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从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见习记者 魏 勇)

来源:山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