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21.04.2016  19:16
晋教基〔2016〕12号 各市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幼儿园建设与管理,积极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促进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审批、管理、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各市要组织教育行政人员、幼儿园园长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标准》的各项要求,树立标准意识,提高学前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2016年5月1日起,新建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改扩建幼儿园参照本标准执行。现有幼儿园不达本标准的,应有计划的逐步完善办园条件或缩减办园规模,尽快达到本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和幼儿园办园条件应适当提高。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等的办园(班)标准。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管理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举办的办园格局,积极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保障适龄幼儿能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满足保育教育工作的基本需求,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4月19日    附件列表:    1、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