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企业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02.02.2020  08:02

坚定信心 打赢疫情阻击战

  2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企业等)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除外。

  我省要求,上述例外企业和按照行业特点正在连续生产的企业,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以保障生产基本运转和人员最少化为原则组织生产,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原则上2月9日以后复工。各企业法人代表在疫情有效防控的前提下,可灵活组织本企业职工到岗上班。企业复工前要制定预案,细化措施,做好健康防护,严格职工体温筛查,上班佩戴口罩,同时做好车间、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工作。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