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多项财产 无视生效裁判

01.07.2016  01:48
  本报讯(记者 焦占伟 通讯员 边晓婷)名下拥有数辆小车,却拒不支付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并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儿戏,对执行人员的通知、查封置之不理。近日,太原市晋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判处被执行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马某未上诉。

    2014年9月10日,该院对原告太原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被告马某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马某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19559元。但判决生效后,马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2月26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随即向马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马某等人却置之不理。此后,执行干警对马某等人名下资产进行核实,查询到马某名下登记有帕萨特、东风日产牌汽车各一辆,遂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并书面通知马某限其在五日内将上述车辆及涉案的欧曼重型自卸车主动交至法院,同时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马某在上述期限内仍拒绝履行。后该院将案件移送至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立案侦查,马某慌了神,很快就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也表示谅解。此后,马某主动到辖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马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马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马某在审查起诉前与太原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达成和解意见,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判断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可以从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程度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督促下,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尽其所能履行生效判决,则即使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其行为亦不宜入罪。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其逃避履行;在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时,其拒绝申报;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项资产,要求其配合将查封的车辆交至指定地点时,其未予理睬。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反复多次敦促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由此认定被执行人的主观罪过程度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虽然本案在审查起诉前,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判,取得了债权人谅解,但马某等人这样的行为,一方面给守约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失,降低了社会诚信度;另一方面,其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拒不履行,不仅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而且给司法资源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浪费,因此,即使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履行了法律义务,但仍不能就此放弃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故判决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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