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借口免责拒绝赔款 投保人 依法维权挽回损失
11.11.2015 11:44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讯(杜乃民)新绛一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为营运车辆投了多种险别,可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一直得不到赔偿。近日,经过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依法强制执行,成功执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为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32余万元。
新绛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新绛服务部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为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多个险别。2013年9月,该公司司机驾车营运途中同一三轮车相撞,三轮车失控后又同一辆小轿车刮蹭,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两人伤亡。事故共给混凝土公司造成各项损失5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2万余元损失费后,提出合同存在免责条款为由,对余款推托不付。混凝土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新绛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混凝土公司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合同规定进行理赔。被告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没有作出显著提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没有提交其进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对被告的免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在认真核对原告的实际损失后,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赔偿320848元。判决生效后,新绛法院执行局快速出击,与被执行行人进行沟通,敦促其履行判决义务,使得案件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侯成丽本文来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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