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年报:商场购物货款别直接交给商铺

31.10.2014  18:52

      本报记者 关静
      近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好几个消费者投诉,称自己到某商场购物时糊里糊涂就将款项交给了商铺,现商品出现问题,与商铺协商不通,找到商场后,商场以没有商场的消费记录,并且以在墙上贴有“请将钱款交予商场”的提醒为由,不愿承担责任。为此,昨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今年第8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到商场购物要注意。
购物款项要交到商场
      太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一定要将购物款项交到商场并索要商场的购物票据,而不能直接交到商铺手中,否则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时,商场会因没有消费记录为由而不承担责任;
      消费者还需要仔细了解,自己购买的商品实物品牌名称是否和商铺代理的名称一致,若不一致时,要立即向商铺指出,并查看其有无代理权限或商品是否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现象;
      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凭证,这将是日后出现消费纠纷时维权的重要证据。
商场不能推卸责任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商场以有“请将钱款交予商场”等类似的提醒为由而推卸责任是不合理的,太原市消协也希望商场能够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的引导,遇到投诉主动协调而不是推卸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微评:商铺在商场内经营,已经成为经济和利益共同体,风险和责任也理应共同承担。当商铺经营出现问题时,商场显然不能置身事外。无论有无在商场消费的凭证,商场都理应为在商场内任何一家商铺购物的消费者负责,这不仅出于责任心,更是作为商家理应承担的责任。找理由,推三阻四,不承担责任,表面上是摆脱了麻烦,实际上是让商场信誉大打折扣,并不划算。 卢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