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新改扩建200所农村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

23.02.2016  12:27
晋教财〔2016〕4号 各市教育局:
  新改扩建200所农村幼儿园,是省政府今年为全省人民办的实事之一。为确保建设任务圆满完成,将省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制定我省新改扩建200所农村幼儿园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幼儿“入园难”问题。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中央、省级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积极新改扩建200所农村幼儿园,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切实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学条件。
  二、项目遴选
  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县农村在园幼儿数、农村幼儿园数、所辖县区数等因素,结合全省5年总体建设规划,将新改扩建200所农村幼儿园任务分解至各市(附件1)。各市教育局要紧密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镇化建设规划、城乡人口流动和未来适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等因素,立足长远,科学测算未来一段时期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结合方便就近的原则做好农村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和总体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幼儿园规模和区域布局,对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具体任务落实到县、明确到项目。各市要认真指导所辖县区科学制定本年度建设规划,对于因土地关系不明确、建设周期较长、资金无法保障等无法在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一律不得列入本年度建设项目。请各市于2月29日前将确定的项目幼儿园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见附表2)。
  三、资金安排
  2015年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晋财教〔2015〕252号),将中央专项资金拨付至各市。各市在安排这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新改扩建农村幼儿园的建设任务,优先安排足够资金用于新改扩建农村幼儿园项目建设,不得将建设项目留下资金缺口。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还将下拨省级专项建设资金。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承担起筹措经费的主体责任,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按照要求统筹使用各级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另外,各市、县要制定政策,大力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工程建设。要强化工程资金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抓此项工作,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具体承办机构、承办人,以及协同配合的机构和人员,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多做基础性工作,积极主动联系当地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保、地震、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办理好工程建设各项手续。
  (二)严格执行规划,合理安排进度
  各市、县要加强过程管理,细化主要工作,制定好2016年工程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把握好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从严控制。要通过实施倒排工期制度,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年底建设任务全面完成。确定建设项目后,各市、县要尽早开展勘察设计、土地、可研、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尽早开工,形成实物工作量,十一月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十二月份全省组织总结验收。
  (三)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市要加强幼儿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将工程质量摆在首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依法依规执行工程质量标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规范和有效使用。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及时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专款。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建设一所,验收合格一所,安全使用一所,使工程成为“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和“廉政工程”。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制度
  各市、县要将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的重点是责任落实、工程进展、资金到位与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等。项目完成后,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自行组织专业力量逐园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校舍方可投入使用。省教育厅将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建设规定的,将在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处罚。要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16年新改扩建200所农村幼儿园建设任务表
     2、2016年新改扩建200所农村幼儿园项目备案表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2月1日    附件列表:    1、 晋教财〔2016〕4号附件1.xlsx    2、 晋教财〔2016〕4号附件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