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新能源汽车补贴

15.05.2015  11:53

  5月12日,从省财政厅获悉,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省财政近日出台《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后给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补贴范围为我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消费者直接按销售  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补助标准为:2015年,电动客车5万元/辆,电动轿车2万元/辆,电动专用车1万元/辆;甲醇客车1万元/辆,甲醇重卡1万元/辆,甲醇轿车0.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2元/辆;燃气重卡1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2万元/辆。2016年~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给予配套支持。推出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落户我省,配套完善电池、电机、电控等协作产业链。同时,相关部门要制定奖励政策,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税费减免等方面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

  依据《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2014年~2016年,太原、晋城市属地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其中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大同、晋中、长治、运城市上述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上述比例2014年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