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
前段时间,有一则“麻雀被撑死”的新闻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一时间,网络民间的讨论沸沸扬扬、甚嚣尘上,好在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及时回应称,死亡麻雀已被送检,初步发现麻雀体内含有杀虫剂呋喃丹成分,并表示从未有技术人员说过“麻雀被撑死”。大米是否含有农药我们暂且不论,但这些麻雀们确实是被农药克百威(别名,呋喃丹)毒害的。农药呋喃丹,按我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属高毒农药,是限制使用的,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但依然可以在粮食等作物上使用),在百度百科里介绍呋喃丹“毒性:经口属剧毒类;经皮属中等毒类。对人畜高毒。”维基百科介绍是“目前市面上毒性最强的农药之一”。呋喃丹对环境生物毒性很高,受呋喃丹中毒致死的鸟类或其它昆虫,被猛禽类、小型兽类或爬行类动物觅食后,可引起二次中毒而致死。呋喃丹的另一个环境行为特点是它在土壤中的残留期较长,在土壤中的移动性能较大,易引起对地下水的污染。维基百科还介绍“从2009年开始,美国环保署下令禁止任何含有此产品残留物的农产品供人类食用,无论本土生产还是进口。”
目前,我国还普遍使用甲胺磷、久效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敌枯双、氟乙酰胺、汞制剂、砷类、铅类、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和毒鼠硅等二十几种剧毒、高毒农药。
这二十几种剧毒、高毒杀虫药,大体上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砷类,砷是一种高毒性无机物质,它是多种除草剂、杀虫剂的基本成分。第二类是氯化烃类,例如滴滴涕,它的毒性很大并残留严重,存在母亲身体内可以再传到子女身上。第三类是烷基和有机磷,它们属于目前世界上最具毒性的药物。不仅毒性巨大,而且在农产品中残留十分严重!例如,对硫磷是用途最广的有机磷之一,也是药性最强、最危险的药物之一。蜜蜂与它一接触,半小时之内就会死亡。据有关材料提到,一个小孩在土豆地里玩耍,他的父亲在给土豆喷射对硫磷药剂时,药物随风飘过来,结果孩子吸入中毒,当天晚上孩子就死了。实际上,每年由于高毒性化学农药中毒的事件屡见不鲜。
作为基本常识,大家都知道,一些化学农药对人类存在致癌、致畸和对免疫系统、生殖器官造成损害等严重问题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尤其是对地下水的污染,已经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因此,世界各国分别对一些高毒、剧毒农药制定了禁止生产和限用法律。在这方面,不可否认我国相关部门做了很多努力,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条例,比如农业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公布了六六六等18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公告》第322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农药管理条例》也对“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但遗憾的是,由于这方面国家法律层面的立法依然缺失,这些规定效力太低,难以有效实施,而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因此,适逢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我再次建议增加关于禁止高剧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定,确保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
首先,从法律上取缔剧毒农药的生产,在源头上解决高剧毒农药屡禁不止的问题。所谓有生产就有销售,有销售就有使用。现实中,农业部的禁用限用规定无法控制剧毒农药的使用。只有用法律作出严格规定,并予以处罚才有可能见效。目前看,这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了。当然在国家层面立了法,并不代表就马上解决了现实问题,但立法是表明一种态度,一种引导和倾向,是全面重视食品安全的体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
有人可能会说,高剧毒农药产量过大,是因为我国农药研发和推广的严重不足。我认为,这其实是互为因果的问题,正因为剧毒农药价格低、“效果好”,所以导致价格较高的生态环保农药缺少销路,农药研发和创新的动力也就不足。反之,如果全面禁止了高毒、剧毒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则为生态环保农药打开了广阔的市场,势必促进低毒高效、生态环保绿色农药研发、生产和使用。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国家可以进一步利用税收、补偿等政策予以引导。比如,目前已经有些省份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手段,引导农民购买和使用绿色农药,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减少了环境污染,而且对提高蔬菜商品质量有很大帮助。话说回来,很多农业生产者之所以使用高剧毒农药,也不过看中了廉价、“高效”这两点。其实,若是有更好的选择,谁又愿意做这些害人害己害子孙的事情呢?“茶农不喝夏秋茶,姜农不敢吃生姜”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除了道德因素,我想更多地还是经济上的无奈之举。
其次,从操作上来说,也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需要有关部门做的就是梳理一下具体的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的种类,据我所知,从1972年我国宣布停止生产赛力散、西力生等有机汞类农药开始,分步淘汰和禁用了多种高剧毒农药,这些工作,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为将来法律的执行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还有人会说,农药管理归口是农业部门,待农业类相关法律修改的时候再予以考虑,我觉得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农药目前主要使用在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上,食品安全法首要目的就是保证食品安全,况且当前由农药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在少数,“毒豇豆”、“毒乌龙”、“毒韭菜”无一不提醒我们管好农药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所以在修改食品安全法时予以考虑剧毒农药问题并不为过,而且一旦错过这次修法的契机,那等待将是遥遥无期的。
另外,还有的人打着对经济关心的旗帜会说,这些高毒、剧毒杀虫剂禁止生产不宜一刀切,除了用在蔬菜、粮食上外,还用在其他如树木、棉花等植物上,部分剧毒农药还出口。我觉得这个理由更是毫无道理。如果以这个理由就可以不立法严格禁止生产高毒、剧毒农药,那么,大讲什么食品安全只不过是一种令人难堪的嘲讽,一种残酷的欺骗。众所周知,这些剧毒、高毒杀虫剂农药除对农产品残留严重外,对空气和土壤的污染同样十分严重。据有关研究表明,由于农药制剂物理和化学性能的局限性,真正作用于作物上的农药仅占施用量的10%至30%,其余20%至30%进入了大气和水体,50%至60%残留于土壤中。例如,甲胺磷、呋喃丹类的剧毒农药残留在土壤中,至少60年都无法化学分解。出口这种剧毒农药换回一点蝇头小利的同时,再来一个出口转内销危害国人,就可以不禁止生产而忽视人们的健康吗?因此,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我们这代人有责任、有义务,通过立法尽快禁止高毒、剧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可能有的聪明人还会说,取消了这些好用的杀虫剂,昆虫成灾吞吃农作物怎么办呢?我可以告诉您,请不用愁小鸡不会小便。随着科技进步,大量的高效、低毒甚至无毒的杀虫剂可以使用,大量的生物制剂也已投入了市场。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大力推广无毒的代用品呢?那些积极主张使用高毒杀虫剂控制昆虫的现代人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对昆虫真正有效的控制是自然界自己完成,而不是人类本身。当人类采用一些高残留化学药剂灭杀昆虫,可能引起土壤生产能力毁灭之时,但那些害虫却能安然无恙。
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践说明,早在几十年前就将滴滴涕、甲胺磷和其他高毒、剧毒农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但化学工业并未因此一落千丈,农业生产也未因此而被害虫吞吃的一败涂地;相反新型高效低毒的农药迅速发展起来,现代化工业和农业在一个崭新的、更高的和更安全的水平上健康发展。显而易见,在我国取缔高毒、剧毒农药的生产,我国的农业生产一定会更加春风化雨,更加蓬勃、稳定发展;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生活必将更加安康幸福。
保证人民身体不受毒害,是我们这代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山青水绿、鸟语花香是我们应该留给子孙后代的礼物。如果对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剧毒农药在立法上继续视而不见、麻木不仁,结果就是连麻雀的啁啾也会成为一种奢侈,那么寂静的春天、沉默的山林以及多种疑难杂症将是大自然对我们的无情的回馈。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