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中院进一步严明请(休)假纪律

19.09.2016  18:04

本网9月19日讯 (通讯员郝伟) 为进一步引深“把纪律挺在前面”专项活动,建立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增强干警组织纪律观念,加强干警请销假和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在原请(休)假制度基础上,就进一步严明请(休)假纪律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各部门正职人员(负责人)请(休)假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各部门副职人员、正式干警、借调人员、聘用人员请(休)假,1天之内由各部门正职人员(负责人)批准;5天之内由各部门正职人员(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5天以上由各部门正职人员(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

    《通知》强调,全院干警请(休)假,必须填写制式的请(休)假条,按批准权限审批后,分别送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同时,忻州中院党组要求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请(休)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严格按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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