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注心血,优化调解,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樊鹏飞,1998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近年来,樊鹏飞同志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司法。三年来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62案,结352案,全部在审限内结案,结案率97.24%,其中调解206案,撤诉102案,调撤率达87.5%,在调解的206案中,自动履行113件,自动履行率达54.85%。在所办理的案件中,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涉法上访案件,充分发挥了民商事审判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曾先后被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山西省高院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2010年审理的“7.26”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被临汾市政法委评为“2010年精品案”,2011年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和谐司法先进个人”。
和谐司法,重调息诉
审判实践中,该同志针对地域特点、民风民俗,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集中在以下几点进行:“查”—即案件的调查,“定”—即案件事实的认定,“调”—即案件的调解。他认为,在案件调解中,首先要做一个好的“倾听者”,要善于倾听,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再把握时机,适时开展调解。其次,要树立“和谐”的主导思想,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首先必须维护和谐、稳定,本着“小家和”方能“大家和”的态度,力劝每一对对簿公堂的夫妻都要冷静理智地思考将来,在平淡中感受婚姻的美满。如景某长期在外打工,妻子罗某在家抚养孩子,双方原本是一对相爱的夫妻,只因罗某与婆婆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景某未能处理妥当,罗某离家出走,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樊鹏飞利用节假日到原、被告家中了解情况,顺势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劝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替孩子想想。在樊鹏飞的耐心劝说下,景某表示不离婚,罗某看到丈夫的诚心和年仅三岁的女儿,也表示自己不应该为了一时的气愤而破坏家庭。事后,夫妻二人对樊鹏飞十分感激,拉着他的手不住地说:“谢谢樊法官给了我一个完整的家,你真是人民的好法官。”
民生司法,情理交融
在工作中,樊鹏飞法官特别注重关注民生,即要达到案结事了,又十分关切群众生产、生活。他认为,要成功的调解案件就必须无欲无求,公正廉洁,这样才能取信于当事人,达到化解矛盾于无形的目的。实践中,该同志充分尊重当事人,时刻保持中立姿态,摆正位置,找准当事人诉争焦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态,。如在审理李XX诉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XX驾车追尾郭XX车辆,造成同车乘坐的李XX女儿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郭XX因路边停车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审理中,发现郭XX驾驶的车辆没有缴纳交强险,该案不涉及保险公司赔偿,且郭XX家庭生活困难,确实无法负担较大的赔偿费用。李XX伤心女儿死亡,情绪激动,郭XX亦拒不想让,为避免双方发生更大的矛盾,樊鹏飞同志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对双方进行调解,要求原、被告双方均从对方的角度出发,郭XX白发苍苍的老父亲也到庭协助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赔偿10余万元,妥善的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在樊鹏飞同志的工作生活中,群众利益无小事。樊鹏飞同志能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热情接待,文明、高效办案,不唯上、不唯权、不唯私,重调息诉,真正实现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力争使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成为“铁案”、“精品案”、“和谐案”是他人生道路的唯一目标。(来源:乡宁法院)
责任编辑:侯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