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扩大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对象

28.08.2015  09:35

    8月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

    李安东委员建议将草案第一条改为“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主要考虑是,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不仅仅是奖励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也包括为保卫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李安东说。

    “草案规定‘国家主席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这在实际当中是办不到的。比如像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11万军队离退休干部的解放军功勋荣誉勋章,11万人,国家主席怎么能都亲自授?”陈国令委员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发布授勋、授称命令”。

    此外,他还建议增加一条,即“勋章和荣誉证书不得伪造、出卖,违者予以惩罚。功勋荣誉章遗失的不予补发”。

    刘振来委员说,目前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的对象是个人,建议草案对单位、群体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的问题也予以考虑。

    刘政奎委员提出,对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除予以公告外,还应在国家功勋簿中予以撤销。

    董中原委员说,草案第14条规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建议将“继承”修改为“保存”。他还建议草案增加对拟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个人或者单位向社会公示的条款,避免国家授予杰出人士最高荣誉后不被社会认可,或者发生授予最高荣誉后发现其有问题再予以撤销的被动局面。(徐  隽  王比学)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