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事业水污染行为黑名单制

25.05.2015  18:43

    □法制日报记者张媛

    今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环保法的修改对环保领域单项法的配套修改提出要求。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环资委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上,一些地方人大建议,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要注意做好与新环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

    从法律层面统筹考虑资源整合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要与新环保法相衔接,使新环保法相关原则和制度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具体化。”安徽省人大城建环资委指出。他们认为环保部就贯彻实施新环保法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都可以上升为法律规范。

    贵州省人大环资委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中与新环保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根据环保法进行修订。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制定了水法等涉水法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表示,修订水污染防治法要完善与这些涉水法律之间的衔接。他们指出,目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若干法律之间仍然存在不衔接和职能交叉问题。如两部法律在水功能区划问题上交叉重叠,易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混淆和无所适从。另外,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在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上职能有重叠,需从法律层面统筹考虑整合资源。

    为了进一步增强水污染防治法的可操作性,细化处罚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建议,除了做好与新环保法的衔接外,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还要做好与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衔接,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避免责任单位存在罚后无责的心理,预防违法排污事件再次发生。

    对河道保有生态水作硬性规定

    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对此规定,辽宁省人大环资城建委认为,这是我国相关法律所体现出的维持最小生态环境流量的思想和原则。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环境用水管理的具体实践和单独的法律法规。

    据介绍,我国大江大河上普遍修建大型水利工程,河流受控。北方因为结冰期的存在,河流季节性特征明显,枯水期河道断流司空见惯。与之相反,河流还承担了纳污功能,接纳城乡排放的大量经过或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各种废弃物,而即便是最严格的一级污水厂排放标准,也劣于地表水五类标准。

    “如无生态环境用水中和,河流将成纯粹的排污沟,河流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成空谈。”辽宁省人大环资城建委指出。

    因此,他们建议,为保证水资源生态系统的平衡,深化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河流水质持续稳定达标,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用水管理的整体控制和引导作用,应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规定对河道内保有生态水的硬性要求。

    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新环保法专门设立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对环境信息公开作了强制规定。有地方人大提出,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也应细化信息公开内容。

    “目前,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环境诉求日益增多,正确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十分必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认为,水污染防治法应增加相关信息公开内容,重点明确“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规定,建立企事业水污染行为黑名单制度,公布主要河流、水源地水质等情况,为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水污染防治,保证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法律保障。

    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也建议要增加公众参与的内容。他们介绍说,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时被特别强调的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项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以督促建设单位将其环境影响降至最低。2008年该法修订时,类似法条又被删除,有关公民权利的内容只有一个条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他们建议,该法修订时应确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形式和程序等法律制度;政府出台有关水环境质量的重大政策,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时,应广泛听取公民意见,充分了解和尊重公民的意愿。

    湖北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也建议,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名单;同时,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要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环境保护志愿者依法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建议 水污染防治法更名为水环境保护法

    本报讯 记者张媛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环资委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上建议,将水污染防治法更名为水环境保护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认为,“水污染防治法”这一名称不利于动员全民参与保护,因为一般认为水污染防治是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的事,与公众关系不大。而且,水污染防治法属于末端治理、点源治理的立法思维。水污染防治工作仅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而不是全部内容,目前我国的城乡河道和大河流域需要对水环境进行全面科学保护,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

    为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提出上述建议并指出,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应站在新的起点上,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思想,以“环保优先”为原则,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促进发展方式、治理方式的转变作为核心,实现从末端治理为主向源头控制为主的转变。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