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提前60天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近日,山西省人社厅就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延续事宜作出安排。
据了解,我省自2013年9月开始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到今年9月上旬,首批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其许可证有效期将陆续届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延续行政许可申请书、三年来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包括营收和利润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情况、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及支付经济补偿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齐备、符合规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内受到2次(含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健全许可延续的管理台账,对于年度内按规定给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许可机关将在年底前在本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
对于不予延续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妥善处理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按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保障广大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记者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