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气象局关于开展 2017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通告

28.03.2017  15:28

      随着天气回暖,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天气多发期,为切实做好2017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消除防雷安全隐患,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2017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通告如下:

      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备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开展。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三、责任与监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为保证防雷装置的有效性,全市拥有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规定范围内的防雷设施单位,须在今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按要求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确保防雷安全。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对安装不符合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和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