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世忠:加快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

09.03.2016  19:34

    推进依法治国、牢固树立司法权威,需要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作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提出,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的各种条件具备,建议以法律形式将法官遴选制度具体化和规范化。

   法官管理模式应有别于普通公务员

  新华网:您此次建议加快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在您看来,为何法官管理模式要有别于普通公务员?

  左世忠:混同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管理模式,既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的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

  法官遴选关系到法官职业健康发展、法官群体切身利益、法院内外部权力再分配等,属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事项,应当以法律形式将其具体化和规范化。

  新华网:2016年1月,山西省首批遴选的200多名入额法官宣誓就职。在您看来,当前遴选的法官的机制还存哪些方面的不足?

  左世忠:在目前法官遴选的情况下,初任法官的年龄、工作经历条件较低,使“校门口法官”现象较为普遍;法官出现缺额时通常由法院直接招录,无法制度性、常态化从下级法院择优遴选;从优秀律师、法学学者等群体中遴选法官,近年只有最高法和极少数省级法院尝试。

  同时,在遴选程序和办法方面,各省市的做法也不统一,遴选委员会人员组成、遴选条件、遴选程序等存在很大差异。

  此外,现有法律不能为遴选高素质法官提供保障,上下级遴选、多渠道选任等全面遴选制度远未形成。

   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条件已具备

  新华网:根据您的调研,目前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是否具备条件?

  左世忠:根据我的调研和了解,目前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的政策依据、理论基础和社会条件都已具备。

  从政策依据方面来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

  中央政法委明确指出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从理论基础方面来说,对法官这种综合型、高素质的职业要求是建立法官遴选制度的内在根源。

  法官人品和职业能力具有抽象性,很难在一两次考试中得到验证,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是通过法官遴选机制来解决。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已有60%的国家设立了相对独立、多方参与的司法委员会,98个国家将司法委员会明确写入宪法,专门负责法官等司法官员的遴选、任用事宜。

  再次,从社会条件来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制约法官遴选的不利因素逐步化解。

  先前的制约条件有两个:一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职级低、待遇差,基层法院可能留不住人,导致遴选失去基础;二是法官岗位相比律师、学者等职业,任务重、风险大、压力大而待遇低,遴选吸引力小。

  法官职务单独序列管理和省级财政统一保障机制全面展开,基层法官的职级晋升空间大幅拓展,薪酬待遇明显改善,制约遴选的不利因素逐步化解。

   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内容

  新华网:在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建设方面,您有何具体建议?

  左世忠: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要重点应完善以下三项具体制度:

  一是确立严格的法官遴选条件。

  无论哪一种遴选渠道,法律都必须明确法官入职的基本条件——以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一定的法律工作经历和年龄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再以审判业绩、研究成果为依据优中选优。

  二是设定专门的法官遴选程序和办法。

  法官遴选程序应当坚持公开、公信、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包括遴选(缺额)公告、个人申请、资历审查、业绩业务能力考核、遴选委员会评议、社会公示和任命几个环节,以公开度保证公信力。

  三是成立独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

  法官遴选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司改过渡期遴选、初任法官遴选、上级法院法官遴选和社会公开招聘法官等任务,独立行使遴选职权。(王亮 刘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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