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左世忠:制定网络安全法迫在眉睫
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终端的普及,网络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工作效率。但是,近年来发生的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网络泄密等违法犯罪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层出不穷,社会危害严重。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提出,针对网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要“依法治网”;而我国网络立法严重滞后,加快互联网领域立法刻不容缓。
记者:您此次提出尽快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建议,在您看来,我国为何要尽快制定网络安全法呢?
左世忠: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严重滞后,尽快制定网络安全的基本法,显得极其紧迫。
首先,这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网络安全关系着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科技等重要领域的安全,一些关系国家安全的部门网站常常遭受攻击,给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甚至遭受重大损失,急需在法治层面上予以打击和预防,网络安全立法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第二,惩治和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当前网络侵权泛滥,网络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网络市场混乱、网络刑事犯罪高发。尽管我国刑法规定对网络刑事犯罪有所涉及,但对于网络犯罪的标准、范围、手段的规定很不完善,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第三,发展网络安全核心技术的需要。一些发达国家大肆运用网络技术优势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领域进行监测,获取国家机密,甚至直接依托网络技术为核心的“军事力量”,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给国家安全与发展造成严重威胁。我国已经成为网络大国,但网络核心技术还较为落后,与网络强国还有很大的距离,网络核心技术进步急需立法保障。
四是正确舆论导向和健康文化宣传的需要。当前,网络信息传播缺乏有效监管,一些反面的信息和反面的宣传充斥各大网站和论坛,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诋毁党政国家领导人等,大量低俗不健康的内容毒害青少年。要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健全的法制做保障。
记者:根据您的调研,目前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现状如何?
左世忠:根据我的了解,当前我国网络领域安全立法文件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以及散见于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的一些相关规定等。
总体上说,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立法严重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层次和效力低,呈现散、乱、偏的问题,不能适应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问题。
记者:针对目前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立法存在的问题,您有何具体建议?
左世忠:我有八个方面的考虑和建议。一是要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安全基本法。二是明确网络从业者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网络监管者的主体、权利、职责、监管程序、行为规范等。三是重点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网络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四是保障网络核心技术发展,改变我国网络安全核心技术薄弱的现状。五是建立对各种网络事件的应对机制。六是对现行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进行修订和补充。七是拓宽视野,放眼全球,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网络立法经验。八是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安全法。
总之,要克服一些认为我国网络安全立法条件还不具备、时机尚未成熟的认识,尽快研究制定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同时,以此作为上位法依据,制定针对网络建设、使用、监管、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将国家网络安全建设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尽快实现“依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