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管理局基地建设勘测设计合同
协议书
发包人: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
承包人: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管理局基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垣曲县、闻喜县。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现行的规范、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地方行业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项目名称: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管理局基地建设勘测设计
4.2合同内容: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管理局(含盐湖分局)、垣曲分局(含引水干线分局)、闻喜分局基地的勘察、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后续服务。
4.3成果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40天。
第五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勘察设计费用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为壹佰叁拾肆万陆仟元整(¥1346000元),其中勘察费用拾玖万肆仟元整(¥194000元),设计费用壹佰壹拾伍万贰仟元整(¥1152000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支付方式
7.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计贰拾陆万玖仟贰佰元整(¥269200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7.2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叁拾肆万伍仟陆佰元整(¥345600元);之后,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承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伍拾柒万陆仟元整(¥576000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7.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8.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承包人勘察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承包人有权推迟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8.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8.1.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8.1.7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8.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8.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承包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8.2承包人责任
8.2.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8.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8.2.4承包人对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
的/%。
8.2.5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2.6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8.2.7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承包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山西省水利厅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1.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1.3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5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1.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正本一式贰份,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
11.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管理局基地建设勘测设计标合同谈判纪要
合同名称: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管理局基地建设勘测设计标
合同编号:XLDYH—QT—SJ—019(2015)
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为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管理局基地建设勘测设计标(合同编号:XLDYH—QT—SJ—019(2015))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5年4月17日,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就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管理局基地建设勘测设计标(合同编号:XLDYH—QT—SJ—019(2015))合同问题进行了谈判,参加会议的有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张淼副局长、计划合同科王强、吴凤先,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程睿、李永强,纪要如下:
一、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谈判纪要);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合同条款;
(5)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议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二、勘察设计费用
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管理局基地建筑面积调整为15405㎡(管理局(含盐湖分局)8000㎡,垣曲分局(含引水干线分局)6000㎡;闻喜分局1405㎡),招标文件中的建筑面积为23354㎡(管理局(含盐湖分局)11100㎡,垣曲分局(含引水干线分局)8960㎡;闻喜分局3294㎡)。承包人投标报价194.1万元,其中设计费174.7万元,勘察费19.4万元。勘察设计费相应做如下调整:
设计费调整后价格=174.7/23354*15405=115.2万元;勘察费因工作量没有变化,未做调整,仍为19.4万元,勘察设计费合计134.6万元。
三、协议书“第七条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第7.1款改为“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贰拾叁万零肆佰元整(¥230400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增加“承包人提交每处的最终勘察成果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勘察费的95%,盐湖区基地计玖万伍仟柒佰元整(¥95700元),垣曲县基地计柒万壹仟捌佰元整(¥71800元),闻喜县基地计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元)”
第7.2款改为“项目建设将分期分批实施,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进展,承包人分期分批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发包人支付相应设计费总额的30%,盐湖区基地计壹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179500元),垣曲县基地计壹拾叁万肆仟陆佰元整(¥134600元),闻喜县基地计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元);之后,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设计费的45%,盐湖区基地计贰拾陆万玖仟贰佰元整(¥269200元),垣曲县基地计贰拾万壹仟玖佰元整(¥201900元),闻喜县基地计肆万柒仟叁佰元整(¥47300元),每处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结清相应勘察设计费。”
四、提交成果份数
最终勘察成果资料10份;
单体方案报建图册10份;
初步设计图纸10份;
单体报建图10份;
单体施工图纸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