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晨报:山西省工商局发公开信剑指汽车经销行业“潜规则”

11.09.2015  03:44

      据新华社9月6日电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致信汽车经销企业,剑指汽车经销行业“潜规则”,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汽车经销企业提出要求。
      各类汽车经营主体(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供应商、汽车经销商等)不论规模大小,地位一律平等,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干预、干涉、干扰其他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经营。
      各类汽车经营主体不得达成实施划分市场、抵制交易等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汽车生产企业、汽车供应商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侵害汽车经销商合法权益。
      汽车经销商不得有捆绑销售,强制、指定、诱导消费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汽车经销商不得欺诈销售,不得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汽车装饰装潢材料和汽车零配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遵循《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汽车经销商不得有虚假宣传、违规有奖销售、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以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汽车经销商不得借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保险理赔等时机收取或变相收取服务费,或为促成金融、担保、保险、广告公司交易而收取“好处费”等商业贿赂行为。
      汽车经销商不得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或设置不对等义务等。
      汽车经销商应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汽车及零配件查验入库制度、汽车价格和服务项目公示制度、车辆维修保养登记制度、客户回访和消费纠纷处理制度等,不断提升规范化经营水平。
      汽车经销商应积极创新经营模式,改进运营方式,多元化发展,增强汽车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各汽车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以上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规范,做到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汽车市场健康秩序做出努力。9月至12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汽车市场开展集中整治,并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查处的案件信息将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