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公开发回重审案件有关情况介绍
依照法律规定,案件发回重审,主要依据有两条:一是程序违法,二是事实不清。按过去做法,人民法院在所作的案件发回重审裁定书上,对发回的理由、发回的依据都只是非常简单笼统地表述,不加以详细说明。至于发回的依据是什么、发回的理由是什么,对当事人和社会一般是不公开的,通常的做法都是把它作为内部掌握的情况,采取内部函的方式通知原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难免有疑虑有误解。
山西高院从去年12月起开始探索,尝试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公开详尽地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开宣判的形式公开审判结果,以期通过案件发回重审工作的更加公开化、更具透明度,并以此来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推进司法改革。
第一,从今年年初开始,在山西高院和全省中级法院全面推行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工作。山西高院在这方面率先垂范,为全省法院实行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透明化积累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同时,对全省12个中级法院加以督促指导,要求积极稳妥开展透明式案件发回重审试点,并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由点到面、由尝试到普及,推动全省高、中级两级法院的案件发回重审透明化工作院院开花、庭庭结果,取得实际成效。
第二,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透明化工作发端于民商案件,要积极向刑事和行政案件扩展,向再审程序延伸,努力让司法公开的阳光普照到案件审判的所有程序、所有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三个公开”是推行这一工作的基本要求与总体目标,即:要做到案件发回重审的详细理由公开透明、法律依据公开透明、发回的方式方法公开透明。具体来说,就是在案件裁定书中,要针对发回重审案件的理由依据加以详细说明,事实不清要说清为什么不清、哪儿不清、怎么不清;程序违法的案件要说清为什么违法了、哪儿违法了、怎么违法了;案件发回重审的依据引用的是哪些法律条款、法律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出处和原文是怎样表述的,对法律条款的引用要做到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在此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宣判、现场送达。这样一来,就能使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辩护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当场知晓案件审判的结果、当场知晓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和依据,其他人员也能通过案件裁定书看的一清二楚、一目了然。
目前,山西法院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透明化工作起步顺利、进展良好、效果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山西法院已经尝试运用“三公开”方式审结案件20余件,受到了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有关方面的普遍好评。如山西高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由于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无法厘清,准备发回重审。但因案件涉及当地政府,一方当事人因误解而表示不满,认为法院有意偏袒另一方。山西高院以公开宣判的方式,当庭详尽说明依法发回重审的理由和依据并当场释法解疑后,当事人当时就表示服气服从。还有一起案件,一方当事人以道听途说的不实情况,在案件未有结果时就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认为法官偏听偏信、审判不公。此案在公开宣判时,法庭在释明案件裁判理由依据的同时,对这位当事人损害法院和法官形象的言行当庭训诫。宣判结束后,当事人认为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依据确实充分,当场悔过,感谢法官公道公正。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