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楼阳生签署第251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01.08.2017  08:54

  经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通过,7月18日,省长楼阳生签署第251号省人民政府令,以政府规章形式公布《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共5章31条,对山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使用规定、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从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持续时间、广告宣传程度、商品质量信誉、在同行业中所处地位等7方面对著名商标认定条件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在著名商标使用方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识。在著名商标保护方面,《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山西省著名商标”商品。未经依法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的著名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标”字样、标识”。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山西省著名商标”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二条对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商标的管理和保护的主体责任作了要求。在著名商标的管理方面,《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著名商标变更、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山西省著名商标的撤销和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第二十四条对工商部门加强著名商标的管理,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以及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作了规定。

  这一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我省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对于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标准,打造知名品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制二处张明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