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1.01.2015  06:25
 

为加强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我省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联席会议由省审计厅牵头,在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第二条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审计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同志。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变更。

第三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与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办公室、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处合署办公。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三)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监督、检查、交流通报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指导和管理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协调解决工作中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省纪委、省监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并做出具体安排;

(二)参与研究提出省管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向省审计厅介绍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对省审计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四)根据省审计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省审计厅;

(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七)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做出具体安排;

(二)负责提出省管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参与研究提出省管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向省审计厅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对省审计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省审计厅。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六)对下级组织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提出省管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对省审计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省审计厅;

(四)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三)参与研究提出省管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负责将审计计划草案报请省政府审定;

(四)具体组织实施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省政府,提交、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分析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参与研究提出省管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二)向省审计厅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有关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对省审计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四)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绩效评价,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省审计厅;

(五)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会议由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召开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联席会议可以采取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可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也可以由牵头部门省审计厅的名义行文。

联合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定、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向全省通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全局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等。

以省审计厅名义行文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适用于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等。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审计厅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