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出台

10.06.2014  19:57

  5月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保障华侨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对受理审批部门、回国定居申请条件、受理审批时间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省内连续居住满2个月,或者累计居住满90天;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房产,或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房产的,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有稳定生活保障。华侨申请回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及以下的华侨子女,且符合拟定居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配偶具有本省户籍的;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政策的。

  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提交的相关资料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再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获批后,发放《山西省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为6个月,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亲属应当在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原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 (张晓利)


责任编辑:杨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