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落到实处

06.05.2015  10:34

    □法制日报记者张媛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秋万代。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溪头村支书林和星近日建议,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土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耕地保护立法工作的调查和研究。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问题始终是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坚持把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更是将耕地保护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每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进行强调、提出要求。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多年来各地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土地资源保障。但是,林和星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土地需求不断扩大,随之也产生了不少破坏耕地的现象。

    “比如,未经批准在耕地上私自建房或临时搭盖、堆放垃圾等废弃物、堆积建筑砂石出售等。这些行为虽然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大,有的三四亩,有的只有200至300平方米,却给耕地造成了明显破坏,给城乡居住环境、生态环境带来了显著影响,无论从保护耕地角度还是对建设美丽乡村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林和星说。

    林和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上述破坏耕地行为,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等执法单位都加大了处置力度。比如,福建省根据城乡建设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分期分批对全省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等进行了强制拆除,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是,林和星同时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要想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立案审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数量较大,二是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中,数量较大指的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指的是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基层存在的未经批准在耕地上私自建房或临时搭盖、堆放垃圾等废弃物,堆积建筑砂石出售等行为,基本上都难以达到立案条件,致使这些不法行为难以得到刑事上的惩处。”林和星说,基层政府部门只能按照相关规定,利用行政手段拆除违章建筑,并通过行政处罚等办法对土地进行复耕。但这种行政上的处罚相对较轻,使得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达到对不法分子的震慑效应。

    在林和星看来,如果不加大对违法人员的惩处力度,就会给基层土地执法带来难度,同时也很容易在群众当中造成恶劣影响,给我国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林和星建议,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土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耕地保护立法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尽快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对破坏耕地5亩以下行为的法律后果、处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为地方政府加大执法和治理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把我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