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将出台“最严禁烟令” 公共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学校、医院、商场、网吧、饭店、车站等区域禁止吸烟;禁烟场所管理者不禁烟,公民可向监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8月13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召开的太原市迎接全省“创卫”活动检查验收工作安排会上了解到,太原市草拟了《太原市控制吸烟的规定》(草稿),待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以太原市政府规章颁布施行。
据了解,太原市曾经发起过多次禁烟活动。最早的一次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太原市政府曾下发过一次“开展公共场所禁烟活动”的市长令和通告。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地方性法规,由于种种原因被搁浅。
此外,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新“禁烟令”,对于公共场所禁烟缺乏明确的处罚条款。
禁止吸烟的场所包括14大类
《规定》(草稿)指出,禁止吸烟的场所包括14大类。具体为: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类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的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歌厅、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网吧等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饭店、洗浴等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等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娱乐场所室内外区域,公园的室内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共办公、对外办公、会议、接待、餐厅、阅览、健身等活动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禁烟场所管理者不作为可举报或投诉
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者向该场所经营及管理者投诉,要求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此外,还可以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监管部门收到公民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不及时处理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禁止吸烟的单位和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此外,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
人流较大的等候、集中、观看、购买、会议等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吸烟室、吸烟点和吸烟区。吸烟室应具备独立空间和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配置烟灰缸和果皮箱,设置明显的吸烟室标志和健康教育宣传栏。吸烟点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远离人群密集区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配置果皮箱,设置明显的吸烟点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标牌。吸烟区与禁烟区要有有效的隔离带,在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吸烟区配置果皮箱和灭火器材。
不听劝阻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对于划定的吸烟区不符合规定的,将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检查管理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烟场所销售烟草制品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志,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阻碍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检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