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1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业已出台。山西省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形式,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形式,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进行审核、确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与此同时,规范门诊救助,完善住院救助。在巩固大病关怀救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在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目前山西省已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等。各地在开展以上24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也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为此,山西省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对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限额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