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积分管理医疗机构不良行为

20.03.2015  13:34

  记分有12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2分代表最严重档次

    太原市3月19日正式出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对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积分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自觉诚信执业,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规范不足。

  太原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徐计宏介绍,目前,全市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还存在很多不诚信行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特别是在部分民营医疗机构,虚假广告、医托问题、关联销售等问题非常严重。“《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徐计宏说。

  《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2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2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与校验周期相同,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校验合格)之日起计算,12个月(或36个月)为一个阶段(或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如果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恰当记分有权予以更正和撤销。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两次将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引导群众安全就医。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在积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5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督促其整改不良执业行为。

  存在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最高将被处以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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