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太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28.09.2016  15:36

    9月27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根据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此次提取针对的是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间隔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产权人及配偶在公积金账户余额范围内合计可提取额度为建筑面积*1.6元(太原市住宅平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将来提取金额会根据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 *12个月(计算结果取整到百位);当年未申请的以后不再进行累计。

    产权人及配偶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提取,可以在不超过房龄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标准合计提取10年(含)以内的物业费,房龄计算到月。

    提取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产权人本人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产权人配偶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资料到住房公积金各分理处办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记者 贺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