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单位幼儿园变用途要报政府批准

12.01.2016  09:03

    太原新闻网讯  企事业单位所办的幼儿园在单位转制后要想改变用途应当报政府批准,这是修改后的《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中新增加的条款,这也为缓解目前学龄前儿童入园难的现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前不久结束的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政府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主导原则,即:“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把学前教育机构作为盈利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的条款,因为,目前国家正在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改,拟对民办学校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原条文可能会与修改后的上位法相冲突。

    修改后的《条例》另一个重大改变是增加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若想改变幼儿园的用途,应当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这也为企事业单位转制后不得随意改变原企事业单位所办幼儿园的用途增设了限制,即:“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由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办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修改后的此项条款,也为阻止企事业单位随意改变原先所办幼儿园的用途,缓解目前学龄前儿童入园难的现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