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忻府区奇村镇区、豆罗兰村工业园区、董村镇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忻府区庄磨镇区、三交镇区
忻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
忻府区奇村镇区、豆罗兰村工业园区、董村镇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忻府区庄磨镇区、三交镇区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初始评估项目合同书
甲方:忻州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山西巨林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区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1】92号、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等一系列文件关于城镇基准地价制订、更新与公布的要求,按照省市国土资源厅(局)具体安排和要求,乙方参加了2015年7月24日经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由山西华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举办的忻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忻府区奇村镇区、豆罗兰村工业园区、董村镇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忻府区庄磨镇区、三交镇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初始评估项目采购活动,并成为中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委托事项及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忻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忻府区奇村镇区、豆罗兰村工业园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董村镇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忻府区庄磨镇区、三交镇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初始评估工作。
2、评价内容:
2015年忻州市城区111.94平方公里土地分类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忻府区奇村镇区温泉旅游区28.23平方公里、豆罗兰村工业园区41.63平方公里土地综合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董村镇区8.73平方公里土地综合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忻府区庄磨镇区5.15平方公里、三交镇区9.06平方公里城镇土地分类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
二、项目要求
(一)、工作周期与评价时点
2015年8月10日——11月底。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2015年7月1日。
(二)、具体工作任务
1、 2015年8月15日前,完成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
2、8月16日—9月底完成基础资料调查收集工作。
3、10月完成室内作业,编写忻州市城区土地分类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成果,忻府区奇村镇区、豆罗兰村工业园区土地综合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成果,董村镇区土地综合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忻府区庄磨镇区、三交镇区土地综合定级与基准地价初始评估技术报告和绘制城镇基准地价图和单元图,建立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提交评估成果初稿,进行反复征求意见。
4、11月1日至11月15日前组织省市专家进行论证,按照专家意见,对成果初稿进行修改,完成修改稿。
5、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30日编制正式成果资料,组织省市厅(局)专家评审验收。
(三)提交成果内容
1、文字报告 忻州市城区及忻府区奇村镇区、豆罗兰村工业园区、董村镇区、庄磨镇区、三交镇区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
2、忻州市城区及忻府区奇村镇区、豆罗兰村工业园区、董村镇区、庄磨镇区、三交镇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3、图件 包括忻州市城区及忻府区奇村镇区、豆罗兰村工业园区、董村镇区、庄磨镇区、三交镇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图、定级单元图。
4、忻州市城区及忻府区奇村镇区、豆罗兰村工业园区、董村镇区、庄磨镇区、三交镇区城镇土地商业、居住、工业各级别用地修正系数表及使用条件说明表。
三、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该项工作的全部行政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配套工作
3、负责成果验收的组织工作
4、负责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经费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收集资料,成立专业工作组
2、负责技术资料的处理,包括资料、数据的整理计算,成果图件制作等。
3、负责完成此项工作所需提交的所有成果(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基准地价图、定级单元图等)
4负责成果验收的汇报和成果修改工作。
四、协作条件
1、双方签订此合同是建立在甲方可以按时提供基础图件和资料的基础上。
2、甲方按合同条件按时支付工作经费
3、在甲方按时提供图件及资料的基础上,乙方必须按双方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
五、付款方式及时间
1、 公开招投标确定此项评价工作的总费用为人民币106.11万元(大写金额:壹佰零陆万壹仟壹佰万元整)
2、付款方式: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预先支付总费用的10%,作为该项工作的启动资金;11月底前提交成果后再支付总费用的70%;剩余资金待成果验收后支付完毕。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能按时按期支付工作经费等原因致使该项目工作延误的,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期限顺延。
2、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各年度的工作任务,甲方将有权扣除合同总金额的10%做为违约金。
3、甲方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资料不实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如果合同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指任何一件超过甲方或乙方能力控制的事件,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任何破坏活动、传染病、地震、水灾等)中的任一事件,延误或防碍了履行合同,应在遇到此事后7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有关这件事的实际情况。因遇有可抗力事件,使得任一方造成任何延误和不能履行合同,不认为是不履行合同或违约。
5、任何由于不可抗力、甲方指示的变更所造成完成时间的延长,都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合理解决,而不能认为是乙方的违约延长。
6、乙方应该竭尽全力缩短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合同履约期的延长。
7、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特殊原因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即不再履行,对于已履行部分给签约方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
(1)、因甲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赔偿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项目组人员实际发生的工资、差旅费、食宿费和劳保费用。另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项目价款,同时将已形成成果资料无偿提交给甲方,赔偿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项目组人员实际发生的工资、差旅费、食宿费和劳保费用。另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后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忻州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山西巨林地产评估咨询
有限公司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开户银行:工行忻州分行九原支行
账号: 0512045809024918666
2015 年 8 月 13 日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