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铁发布山西旅游广告的合同
品牌专列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广告客户名称(甲方): 山西省旅游局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乙方): 北京高和誉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乙方广告媒体发布广告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
1.1 广告发布内容:山西旅游
1.2 广告发布线路及费用明细:
请附明细表
高铁、动车线路 | 车型 | 媒体形式 | 媒体数量 | 发布周期 | 媒体规格(MM) | 发布车底数量 | 发布形式 | 实付总金额(万元) |
(高铁动车) 太原-北京 | CRH380AL | 小桌贴 | 1130 个 | 6 个月 | 280*120 | 2 组 | 冠名专列( 桌板贴专列+头枕巾专列) | 150 |
头枕巾 | 一等座 160 片 | 265*250
| ||||||
二等座 970 片 | 400*250 |
1.3 广告发布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于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发布高铁列车媒体广告。
1.4 其它约定事项:考虑到双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际发布日期自签定合同后甲方提供乙方发布画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周期自广告实际发布后开始计算。
第二条:广告发布费用及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2.1 广告发布费总额为15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
(发布费含:画面审批费、维保费、税金、画面设计费、媒体监测费、4次制作费及安装上刊费等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如发生由乙方自行承担)
2.2 付款期限:
(1)第一次付款:2015年12月 20日前且广告实际发布周期达到2个月,甲方支付给乙方广告发布费用总额的 30%,即人民币45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2)第二次付款:2016年 2月 20日前且广告实际发布周期达到4个月,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广告发布费用总额的 30%,即人民币45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3)第三次付款: 2016年3月 20日前且广告实际发布周期达到6个月,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广告发布费用总额的 40%,即人民币 6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2.3 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汇票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付款。(乙方需在甲方应付款日期前开具正规发票,并自行承担税费)
户 名: 北京高和誉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账 号: 110906686010601
开户行: 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3.1.1甲方有权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其资质的证明文件。
3.1.2对于由甲方自行提供的广告,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10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提供广告样稿,承诺样稿内容真实、合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3.1.3对于由乙方制作的广告,甲方应当于广告发布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广告制作有关的企业及其相关产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
3.1.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3.1.5广告应在2015年9月20日前发布,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发布,则发布期顺延,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发布时间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广告发布费用无需支付。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发布,则相应顺延,乙方不需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发布达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2乙方权利义务
3.2.1乙方承诺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发布资格,并按照双方约定诚实信用地发布广告。
3.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广告发布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建立相应的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合格的广告审查人员,依法审查广告样稿。广告样稿必须经广告审查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并记录在案存档。
3.2.3除乙方有权审查甲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外,甲方在广告发布之前应就广告内容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铁道部系统内的主管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当审批未被通过时,甲方应及时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修订。甲方在乙方限定的时间内对修订的广告内容一旦审批未被通过,乙方有权拒绝发布或解除合同。
3.2.4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如实提供广告覆盖、发行以及其它约定的情况,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广告形式、规格、版面和内容等。
3.2.5乙方应保证在广告发布期间广告媒体的完好,并负责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广告画面发布、验收与更换
4.1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进行广告上刊、发布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或图片验收)。若因甲方原因逾期未验,则视为验收合格。
4.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铁道部线路调整,或铁路主管部门对列车树标塑形而出现变故,乙方可将广告移至同线同级别的其他车辆上延续。如遇整列维修,暂时中断广告发布,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中断时长将发布期顺延。
第五条:合同的续签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在原广告位继续发布广告的优先权。如合同期满前一周甲方仍未书面申请续约,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甲方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加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时间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付广告发布费用不予退还。
6.2当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其陈述事项被证明是不实的,或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广告内容侵犯到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3因政府政策、自然灾害、重大新闻转播、现场直播、重大社会活动或事件、铁道部系统内重点任务等特殊原因致使广告无法按约定发布或导致合同中止的,不属于乙方的过失或违约,乙方负责尽最大可能协调补发被停止发布的部分广告。
第七条:其它约定
8.1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政府行为、政府规划等,造成广告发布中断,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广告费用按实际发布时间计算。
8.2书面通知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发送,并视为通知已送达对方并生效。以下通知方式,如有任何变动,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不影响对方按原方式发出通知的效力,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附则
9.1本合同项下经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广告样稿以及其他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单位印章)后生效。
9.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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