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国资委规范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29.06.2016  11:49

山东济宁国资委规范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近日,为贯彻简政放权要求,山东济宁市国资委切实规范和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对中介机构聘用方式进行调整简化,并对选聘制度进行规范完善。一是规范完善中介机构选聘方式。充分尊重市管企业经营自主权,进一步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市国资委与市管企业之间选聘中介机构的职责界限,简化中介机构选聘程序。今后,市国资委不再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凡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均可平等参与市国资委和市管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对个别时间要求紧迫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方式选聘。企业自主选聘的,选聘方式由企业决定,但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保证选聘工作的公开透明。二是严格按照合同依法规范权利和义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完成后,选聘主体要与中标机构按选聘时双方约定的内容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的事项、质量要求、完成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费用金额或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及节点、违约责任等内容。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评价监督。市国资委将通过报告审核、财务信息质量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市管企业也要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评价监督机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过程密切跟踪,客观全面地评价其服务质量,对违反约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各市管企业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选聘中介机构,严格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选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中介机构执业的独立性,坚决杜绝幕后操纵、“内部人控制”等影响中介执业质量的行为。市国资委及市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