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公共海外仓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85号),加快实施跨境电子商务“113”工程,决定开展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公共海外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及申报材料
(一)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附件1)
(二)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附件2)
(三)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公共海外仓(附件3)
申报单位对照不同申报类型的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自主确定申报类型,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根据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上报本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将有关单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不能通过书面资料审核确认的事项要组成专项核查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定。省商务厅对市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拟定初步名单,并将专家评审通过名单提交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商务厅根据专家意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研究确定最终名单,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5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商务厅发文公布。
三、其他
(一)按时上报。12月30日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推荐材料(推荐文件和初审汇总意见表)和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一式二份),电子版(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申请表)报省商务厅外贸处邮箱。
(二)装订要求。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材料封面要注明项目类型和名称,申报材料要按封皮、申请报告、申请表、申报单位承诺书、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目录页码与卷内文件页码一致。
联系人:外贸处 张东 崔钟丹 白锦华
电 话:0351-4077210/4079740/4083488
传 真:0351-4083488
山西省商务厅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