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争执撕扯不值 逞强势砸车毁财获刑

01.06.2016  14:41

 

运城法院 靳彦 冯宏涛

 

近期,芮城法院少年法庭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判处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依法对各被告人处以刑罚,这是落实中央政法工作精神的具体行动。

2015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芮城县风陵渡镇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在“爱华时代广场”楼下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常某甲及石某发生撕扯,后双方各自离开。不久,被害人张某某又开车来到被告人王某经营的“金鹏”洗浴中心进行质问,经他人劝阻,被害人张某某驾车准备离开,在倒车过程中将被告人王某停放在“金鹏”商务酒店门前的轿车尾部撞坏,被告人王某随即指使“金鹏”洗浴中心服务员被告人常某甲、常某乙,手持甩棍、木棒等工具将被害人张某某车辆的两侧玻璃、后挡风玻璃、车前大灯、后视镜等部位砸坏。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坏部件及相关费用价值为1309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三被告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因素,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常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不等刑罚。现一审判决已生效,三被告人已进入缓刑执行阶段,正在接受社区矫正。

近年来,芮城县风陵渡辖区因琐事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案、因起哄闹事,逞强耍横,引发的寻衅滋事案、因哥们义气,争强好胜,一时冲动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案件,仅因被害人酒后与被告人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发展为相互肢体冲突,后又演变为动手砸车故意毁坏财物,在当今,此类案件多因少数年轻人,因性情暴躁,缺乏涵养,遇事不冷静,不能克制,容易义气用事,往往一时冲动铸成大错,触犯法律,走上犯罪道路。不仅在经济上受到极大的损失,还要受到刑事惩处,不但自毁青春美好前程,还为自己的人生涂上污点,过后无不痛心疾首,悔不当初。希望违法犯罪者能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在这依法治国的大好之年,希望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公民,共同筑建一方平安、和谐、美好的幸福家园。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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