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墓 难逃刑罚
本网讯(黄俊良)阴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近日,平陆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阴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7月的一天,阴某伙同夏某、韩某(二人均已判处)及罗某(在逃),多次到平陆县王崖村冯家崖古墓群,使用铁锹、绳索、塑料桶等工具盗掘古墓葬。7月20日下午3点左右,四人再次到冯家崖古墓群作案时,韩某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阴某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阴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3年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应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侯成丽